隔爆设施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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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与主要进、回风井相连的巷道应设置主要隔爆区,综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,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,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辅助隔爆设施。
二、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挂牌管理,水袋无丢失、损坏、脱钩或水量不足等现象。综采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,要按规定及时移动,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-200mm范围内。
三、隔爆设施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,与巷道交岔口、转弯处、变坡处不得小于50m。
四、隔爆设施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,主隔爆区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/m2,辅助隔爆区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/m2。
五、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.2-3m,主隔爆区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。辅助隔爆区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。
六、水棚距顶梁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,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.8m,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。
七、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,通风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査工作,每周全面检査一次,发现吊挂质量、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,
八、不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,或未及时检查隔爆设施,对责任人处罚。

2024年2月21日 13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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